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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2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见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二、关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监督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第二款关于“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的表述不准确。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对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属于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就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的,应当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动规划有效实施。”(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关于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的承担主体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跟踪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外,还有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为承担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的主体。(见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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