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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学位法草案作了说明。

  贺荣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公布的学位条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抓紧制定学位法。

  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提出,实施学位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依法申请获得相应学位的前提。

  完善学位管理体制

  为完善学位管理体制,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草案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草案对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进行规范,要求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制定特别条件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扩大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细化学位授予条件

  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草案细化并明确了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学位授予条件方面,明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等基础上,学位获得者还需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在特定领域作出贡献。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学位授予程序方面,明确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名单、颁发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

  健全争议解决途径

  为健全学位授予争议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学生或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9e917c8e784b4a9a916021d5b3741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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