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一审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有的意见提出,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目的是健全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我国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不是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建议对第一条中的有关表述再作研究。草案二审稿对有关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修改完善,规定,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第二款列举了不适用国家豁免的商业活动情形。有的单位建议,在商业活动中增加“借贷”行为。对此,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
草案一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有的部门、专家提出,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依据国际习惯,建议进一步明确。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