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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增值税制度科学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突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建议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对此,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单位建议,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相关制度。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建议作以下修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加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建议增加。草案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有的提出,在规范税收立法授权的同时,也要为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机调控留出适当空间。对此,草案二审稿建议将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认定、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况、扣税凭证范围认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兜底情形认定、税款预缴的具体办法、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等条款中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性规定,调整或者明确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cce0acb625934724a62d300f4f9adb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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