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讯(记者陈敏)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海南省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
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调研走访发现,我省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教育存在不足,部分未成年人不清楚“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草案》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为切入口,从设定禁止性行为、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草案》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
《草案》提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由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草案》明确文身服务机构义务。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草案》提出,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未成年人要求去除文身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免费提供规范的去除文身服务。
《草案》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经营范围包含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经营范围条目中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加强对文身服务市场主体(除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依法经营。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规范开展去除文身医疗美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