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生态体系。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和人才引领驱动,为人才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潜能。
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规划人才资源,推动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本市人才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各类人才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服务奉献社会。
第八条本市加快国家人才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滨海新区等作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九条本市采取有力措施讲好创新创业人才奋斗故事,宣传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一条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破除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平台和项目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事业等相匹配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制定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在人才密集地区建立招才工作站,组织开展校园招聘、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对接会、高端人才论坛等招才引智活动。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创新网络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荐才等形式,畅通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渠道。
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申请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办理工作许可、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高等学校的合作,制定并落实求职、落户、购房、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引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面向国内外征集原创思想和技术方案。
市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可以采取揭榜挂帅、科研众包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技术难题。
第十八条本市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提高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实施助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特聘农技员等各类人才服务基层项目,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本市融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等建设,吸引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才、团队和项目。
推动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实行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推进京津冀人才智力资源共享、人才服务衔接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促进京津冀人才协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对经认可的人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促进人岗相适,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
第二十三条市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创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市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对接本市主导产业的特色学科、专业,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第二十五条本市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开展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积极参与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提升人才国际协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市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市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项目承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吸引、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在专家遴选、科研项目申报、科技表彰中向青年人才倾斜,在教育、科技等各类人才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进行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发挥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作用,引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二十九条本市积极推进建设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卓越工程师学院,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打造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队伍。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订单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联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本市高标准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提升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载体功能,培育多层次孵化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三条本市加强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无人机和新材料、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互联网新经济、动力与电气、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发展,搭建项目对接、人才对接、金融对接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应用场景,推动产业、科技、人才融合发展。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人才评价应当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通过组织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大数据测评、科学家和企业家举荐等方式,开展分类别、分层次人才评价。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职称评价制度,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畅通海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三十七条本市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服务资源,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收集意见和建议,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转办事项按责办理、限时办结、逐一反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于沟通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按照有关规定为相关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引进优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入驻园区,解决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持有“海河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审、单位聘用、创业扶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在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险、金融服务、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贴、购房等方面享受专属服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实行特色化区域人才服务,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第四十四条本市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人才社区,丰富居住、商务、消费、休闲、教育、医疗等功能。
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落实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畅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渠道,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四十六条本市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免费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依托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等,引进和培育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检测检验、数据计算、工程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特色产业,搭建创业孵化、中试验证等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人才贷、人才投等创新产品,丰富金融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出覆盖研发、创业以及人才健康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投贷联动,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困难。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十条本市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区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予追责。
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予追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7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之一,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近年来,我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不断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相继出台“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海河工匠”培育政策等重要人才政策,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将我市人才工作的特色、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并对国家有关规定加以细化,重点解决人才发展的方向、动力、载体和保障等问题,推动我市人才工作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让天津成为各类人才的向往之地。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55条,包括总则、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人才定义与职责分工。一是明确《条例(草案)》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并明确了促进人才发展的原则目标(第二条至第三条)。二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团体、用人单位和人才自身等的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三是明确加快国家人才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区域作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做好宣传普及和表彰奖励工作(第八条至第十条)。
(二)关于人才引进与流动。一是明确人才引进流动的原则,破除制约障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第十一条)。二是明确引才范围和引才活动,制定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事业等相匹配的各类人才,支持海外引才,畅通高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通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三是明确鼓励柔性引才,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和向艰苦岗位、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四是明确融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人才培养与开发。一是明确人才培养开发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第二十二条)。二是明确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细化高校人才、国际化人才、杰出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等重点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举措(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是明确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加强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四是明确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实验室、设立科研平台,支持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等创新联合体建设(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人才评价与激励。一是明确人才评价激励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各类评价主体作用,开展分类别、分层次人才评价。完善职称评价制度,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三是明确薪酬激励和成果转化激励,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实施人才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自主进行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人才服务与保障。一是明确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人才的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人才服务保障措施。明确我市实施“海河英才”卡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措施(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三是明确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产品(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四是明确资金保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容错免责机制(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责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等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