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6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目的,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并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完善行政复议范围、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方面新增多处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同时,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时,删去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
针对有意见提出应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同时规定,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此外,还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同时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