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海洋大国,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
6月26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在压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等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增加了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藻场、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要求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排污者责任,完善排污口监管措施,严格管控放射性废水排海,推进海洋垃圾监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制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增加规定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增加规定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明确建立海洋垃圾监测制度。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了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强化公众参与的建议,增加了相关规定: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