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监督,应在监督的刚性上着力。作为法定的人大监督权,刚性是固有的,关键在彰显。专委会履职具有法定性、专业性、经常性的特点,对于彰显监督刚性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七项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专委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作出规定。这对基层人大专委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做好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专委会越“专”,监督就越“刚”。结合基层人大实际,必须将专委会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专委会“专”的建设,强化专委会“专”的职能,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开好专委会会议,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优质高效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在队伍建设上体现“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专委会、健全完善机构,并按照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建设要求,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推荐或选派知识层次比较高、年富力强的代表或干部进入专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热爱专委会工作、精通专委会业务、忠诚干净担当、动态中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专”的一流团队,为促进提升人大监督刚性提供组织保证。
在审议代表议案和办理、督办代表建议以及主持相关质询会上体现“专”。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监督的必要形式。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案,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专委会对此应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依托委员会组建的代表专业小组群英荟萃的优势,完善专业化审议、办理、督办和主持等机制,激发专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汇众智聚众力,充分发挥专委会会议作用,紧紧依靠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定化、专业化、经常化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审议、办理、督办、主持的实效。
在组织起草、提出监督相关议案上体现“专”。组织起草、提出相关议案是专委会的重要职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主任会议的指导下进行,既要按照工作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又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担当作为,强化精准思维,把有对性地研究、草拟和提出监督议案作为助推人大监督的有力措施,针对本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适时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议案,推动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出决定,赋予监督议案实施的法律强制性。
在承担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组织上体现“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专委会在承担相关组织、实施、配合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着力于监督前、监督中、监督后三个环节,以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为载体,抓住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形成和跟踪督促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等重点,专业化地深度开展调查研究,利用听取相关工作汇报、调研询问等形式,充分发挥每一位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行家里手”的作用。在监督前,做到摸清情况、多谋善参;在监督中,做到带头审议、深度有分量地审议;在监督后,协助高质量地形成审议意见并交办,同时专业精准地跟踪督办、狠抓落实,促进人大监督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地呈现刚性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