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三审。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关于网络间谍的规定,明确网络间谍的行为方式: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草案三审稿明确,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是,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黄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