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准则的专门规定,是自律性规范,修改完善守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吸收了近年来人大制度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政治站位高,合宪合法性强,在贴近人大工作实际的同时突出了对委员们的政治要求、作风要求、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委员履职工作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委员更好履职尽责、开展工作,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运行产生重要的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
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通过后,将严格遵照执行并尽责尽力,把守则要求落实到工作之中。针对修订草案中的部分表述,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
修订守则及时且必要
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于1993年颁布实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性规范。参与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认为,时隔30年首次对守则进行修订完善,意义重大而深远。
在庞丽娟委员看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之初修订守则非常及时且很有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更好履职尽责。
颜珂委员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伊始这一特殊时刻修订守则,能够为像她一样的新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尽责提供根本的遵循和行为规范。修订守则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钟山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不仅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而且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在制度规范上也作了有效衔接,做到了于法有据。
细化第十八条相关表述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应当严格执行党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针对这一规定,多位与会人员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汤维建委员指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这一表述在语法上存在改进空间,建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改进调查研究机制和方法。
张勇委员则认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直接处理问题”表述过于笼统,建议参照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表述,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在周敏委员看来,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内容非常好,但实际操作中陪同人员和接待规格大多是由接待单位安排。她建议将这款规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时,应当严格执行党中央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要求接待单位减少陪同的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扩宽宣传工作覆盖面
为做好宣传工作,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加有关新闻宣传工作,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
吴杰明委员认为,通过新闻宣传介绍人大制度是一个很好的要求,但不应仅限于新闻宣传,建议修改为“参加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扩宽宣传工作覆盖面。
在许安标委员看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比较宏观,具体到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来说,应该用积极宣传常委会会议精神的表述,这样更具有针对性。
针对“讲好中国民主故事、中国法治故事”的表述,苻彩香委员提出,故事一词非法言法语,且没有任何文本对“故事”作出权威定义,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容易引起歧义,建议改为“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和意义”。(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