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坚持问题导向,结构合理、内容科学、措施有力,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制度规范可行,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杜小光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青藏高原新建、扩建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考虑到本条未提及对已建的产业项目的管理规定,建议对现有产业项目进行评估,对不满足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在第四章‘生态风险防控’中,有相当多条款突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这一点值得考虑。因为对于安全风险、自然风险的防范,主体责任应当是在地方,应该特别突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风险防控责任。因此,建议在这章中加强一下地方责任。”鄂竟平委员说。
吕忠梅委员建议,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后面增加“建立保护名录”的规定,“列举不可能完全,而且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自我恢复能力差,数量巨大、种类丰富的本土物种及生态系统共同维持着生态平衡,因此每一个物种对于生物多样性都是有意义的,可以通过建立名录进行系统的全面保护”。
方向委员说,考虑到在当前青藏高原部分高海拔地区特别是珠穆朗玛峰地区,历史遗留生活垃圾问题比较严重,仅靠个人志愿行为去捡拾,短期内难以实施彻底清理。对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志愿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因此,建议在第三章“生态保护修复”中增加规定,对高海拔地区垃圾清理的主责单位、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以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谭天星委员说,从目前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员的建设实践来看,生态管护员的做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可以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明确该制度,更好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建议在第五章“保障与监督”中,增加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加强生态管护员队伍建设等内容。
王毅委员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对于科学性和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目前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状况调查、科学考察和研究等,但还不够,建议建立科学咨询机制,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提供专业化咨询,而且科学咨询也是完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可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或首席科学家制,使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能够建立在更加科学、安全、韧性的基础之上。
王志民委员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四十六条对发展生态旅游作出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和参加者的责任,建议在规定中加写“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青藏高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责任,有利于更好调动资源,加强顶层设计,增强青藏高原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闫傲霜委员说,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仅仅作出处罚,但是长期搁置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依然存在。黄河保护法中也有类似表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建议参照黄河保护法这一规定,在这一条的最后增加一句话,“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