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肩负重大使命。这次修订,是公司法实施以来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的一次,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前的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着重在立法目的、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董事责任、强制注销等方面作出调整和优化,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将更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图/李洪兴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有的意见建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旗帜鲜明地写入法律草案第一条规定之中。
“草案第一条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为法律修订以及贯彻实施提供了遵循。”分组审议时,李钺锋委员给予积极评价,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是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背景下进行的,将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提供法治化保障。
结合近期调研情况,李钺锋说,目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等市场主体违反合同内容、违背契约精神等行为仍有发生,特别是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企业合同纠纷等现象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和健康发展。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介绍,从2018年底至今,全国就排查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超过9000亿元。同时,据有关方面统计,2021年前11个月,从受理的案由看,全国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超过198万件,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均在100万件左右,这三类案件在全国民事案件中数量排名靠前。由此可见,公司经营活动中违背合同内容及契约精神等行为确实还时有发生。
李钺锋进一步指出,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恪守契约精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此,他建议草案增加恪守契约精神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引导规范作用,从而更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作为出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鉴于股东之于公司的重要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
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从三方面作出调整。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份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是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分组审议时,张伯军委员建议继续完善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细化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后承担出资缴纳义务的情形。理由是草案二审稿虽然规定了未届缴纳期限的股东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出资缴纳义务,但并未区分一般股东和发起人股东。
考虑发起人转让未届缴纳期限的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他认为应该作区分处理,进一步细化发起人与一般股东的责任,如股权全部转让且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的,发起人承担出资的补充责任;双方约定未经公司同意的,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股权部分转让时若对转让份额有约定,受让人届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发起人履行,若无约定则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
规范组织机构设置,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近年来,由于一些制度滞后于改革发展和创新实践,导致不少公司存在治理失效、管控失灵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等严重问题,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
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进一步厘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恢复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列举规定,明确股东会可以对其职权范围内的部分事项(如发行公司债券)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二是完善关于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三是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资格要求。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灵活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为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吕薇委员说,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既然审计委员会要行使监督职权,建议修改为“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这样把审计和监督合并,名称与职权更贴切。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对此,吕薇建议,要明确什么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它的资本金多少来界定,或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的指标来界定,这个可以在附则里边规定”。同时,公司“设一名董事”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设一名或两名董事,其中一位可以兼任总经理”,便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灵活调整。
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具体包括: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明确公司董事责任,增加强制注销内容
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在公司治理和发展壮大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各方面意见,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包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为解决实践中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的问题,有的建议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相关建议,增加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普遍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经过大幅度修改和优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得到充分体现,已经趋于完善,赞成尽快出台,以护航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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