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一项“袖珍”修法决定仅对一个条文作了删减,却十分吸睛:2022年12月30日,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删去了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取消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其中,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规定,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授权决定同时提出: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年多来,各试点实践充分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得以精简,便利度显著提升,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有关政府部门着重加强监管,在管理上未发现风险隐患……改革举措经实践证明可行,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基于此,国务院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曾是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必需流程之一,长期以来为规范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今时过境迁,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对外贸易政策整体上也踏上了“开放”的快车道。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正是中国政府坚定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此,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赞同,认为删除这一条款符合实际和形势需要,也具有实践基础。同时提出,法律条款不能简单一“删”了之,下一步要研究解决好相关主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工作上的协调衔接和信息共享。
此次修法还有一项重大意义:从一项试点到上升为法律,这一历程清晰体现了我国从试点改革到依法改革的逻辑,折射出我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与改革越是能相辅相成、齐心合力,各方面事业就越能有条不紊、事半功倍。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有立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根本法制保障,有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开放,有立法巩固和拓展改革开放成果,还有立法鼓励先行先试,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就是第四种的典型代表。对此,我国立法法第十三条明确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一部法律的质量如何,只能在实践中进行考察,通过实践来加以检验。在立法之前先行先试,实质就是把“实践检验”这道工序提前了,为了使后续制定的法律制度更具科学性、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法律执行更具有效性。这就是开展试点的实践逻辑。具体来说,一方面是进行“压力测试”,即在实际工作中观察创新举措能否产生实效、推动改革,还存在哪些问题。另一方面是“预热”,在落实中宣介新政策,推广新理念,培育新的市场行为。最后,将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制度经验上升为高质量的法律,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在领域特色上,自贸区作为“改革试验田”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在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由自贸区率先探索的制度创新和自主改革大多也具备高水平开放的属性。翻阅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成绩单,“负面清单”制度入法就是涉外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甫一诞生便快马加鞭启动改革,从首度确立“负面清单”制度、历史性地推出我国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到清单不断主动缩减,再到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负面清单”制度写入外商投资法……坚定有力的足迹彰显了我国主动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根据本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部门不再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试点“盆景”正式升级为面上“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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