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农产品质量安全
始终是民众关切的热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也被称为
是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
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那么
法律怎么回应当下老百姓的诉求?
都进行了哪些内容改进?
相关行业要注意些什么?
针对这些问题
《三农三人谈》邀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应急与评估处处长
赵华军
做客演播室
为大家做专业的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何要作出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首次审议并通过实施,在2018年经历了一次修订后,2022年又作出了新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修订了什么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实施以来,规范和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总体水平,对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作出新修订的原因:
①通过多年法律的实施,发现我国现在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当中可能还有一些薄弱环节。
②多年以来,党中央对于如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一些系列的决策部署。比如“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追责,这些要求要贯彻落实到立法过程当中去。
③在实践当中创造了一些新的制度,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管理经验,有必要在法律里面进行一些体现。
在这些背景下,对这部法律进行比较大规模的修订。2018年我们做了一次修正,但是比较小规模。现在整个法律的底子还是2006年的。法律实施到现在,有一些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法律责任、处罚,跟当时比,处罚可能就偏轻了。
法律从四大方面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①坚持分类指导,扩展监管范围。
②做好全过程的监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③对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等都做了责任上的一些规定。
④要“严字当头,重典治乱”,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体上讲,通过这四个方面的修正,能够建立起来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法治保障。
法律修订让基层监管更有力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与评估处处长 赵华军:
这次法律修订就是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跟整个的农业高质量发展,包括跟老百姓民生福祉都结合起来。
法律修订是我们监管工作本身补短板的需要。这些年来我们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越到基层可能力量越薄弱。乡镇、村是监管的第一线,因为乡镇、村直接和农业生产打交道更多,和农民打交道更直接。但是,我们国家是部、省、市、县、乡镇好几级管理体制,这回法律为了夯实基层、加强基层监管,专门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责任。
呼应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要求
农产品涉及范围广,从受这部法律的保护范围角度来看,这里所说的“农产品”主要都包含哪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农产品”主要针对的是来源于农业的一个初级产品,这个农业是一个大农业的概念,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甚至包括林业。但是,法律规范的重点还是指“跟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源头农户面临的种植监管难题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品质越来越重视,源头上的管理非常重要。那么,源头怎么监管?为了解农户难题,我们连线了青海省互助县哈拉直沟乡魏家堡村驻村第一书记孙玉宝。
青海省互助县哈拉直沟乡魏家堡村驻村第一书记 孙玉宝:
我们村现在生产的中药材,主要有当归、黄芪和党参,还有德州黑驴的养殖以及梅花鹿的养殖,大概覆盖农户600多户。
刚开始发展中草药材产业的时候,我们的定位就是要发展有机的,还提出了一个口号就是“好山、好土出好药”。合作社要求,如果农户的投入品合适,在当年鲜货下来后,我们检测合格后,可以每公斤高于市场价一元钱来回收。通过这种利益导向,我们抬高价格来提高老百姓对农产品质量的认可,投入品就会规范起来。
一般投入品包括农药,都是当地的生产资料公司进行供应的,受市场各个部门监管。当然,不排除现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有些小商小贩对一些投入品进行贩卖是很难监管的,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农业市场是比较严重的。在流通环节,中药材生产出来以后,鲜货交易到初级加工厂的过程,现在监管还处于空白。
建议这样解决市面上有些人回收要求不严的问题:
①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②在投入品使用上,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用了以后会有什么样不好的结果,老百姓必须要清楚。
③每次产品回收前,必须进行检测。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后,就是要加大惩治力度。
明确各类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
这次把农户纳入了监管范围,实现了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全覆盖。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都包含哪些?具体的职责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明确各类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各类主体一方面是指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就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还有一些其他主体的相关责任。具体来讲:
①明确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是主体责任,必须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②落实好监管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扛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责任。在总则里,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③“基层最初一公里”的监管。包括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比如村委会。
④相关的机构组织,比如农业技术推广站、各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承担起给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农户的培训、指导作用。
⑤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我们专门增加一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就是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食用农产品方面的案件,侵害了大多数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公益诉讼。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入法的多维意义
这次法律有一个创新,就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什么叫“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为什么要创设这样一个制度?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与评估处处长赵华军: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核心是“承诺”,就是要求农民、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自己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作出一种诚信的宣誓。
“达标”就是符合标准。法律规定,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化合物,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不超过国家限量规定的标准,而且要承诺药物使用是真实的。
“合格”方面,提出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前提条件是要有内部质量的控制,或者有农产品的上市检测。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话,法律规定可以送检,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也可以提供一些公益性的检测服务。这样一来,就把“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上市的检测,甚至后端的监督抽检给结合起来了。
检验的制约性凸显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优越
既然已经有了检验的环节,为什么还要再设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与评估处处长 赵华军:
农产品上市检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一个重要的手段。但在现实中,农产品的检验、检测从监管的角度来讲,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①农产品大量上市,在这个检验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都进行检验,也不可能做到每一个地块都进行检验。只能分批次、分品种进行抽检,也就是说检测的覆盖面是有限的。
②检测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农产品大量上市的情况下,检验成本也需要考虑进去。
拿到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可以免检吗?
如果企业拿到了“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会免检吗?还要再进行检测吗?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应急与评估处处长 赵华军:
对于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的方式既有内部质量控制,也有检验检测,包括自行检测。我们有快速检测的设备和方法,可以进行快速检测,也包括送到实验室进行检测,这些都是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的一个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尤小龙:
这个制度对于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它补充的是前端环节。后端的环节其实控制得比较好,就是市场监督管理这个环节的检测是很多的。反倒是在市场监管前,因为链条比较长、场所比较开放,所以监管是比较弱的。它主要是补充前端的那一部分,并不是要代替。对于我国国情、社情、农情,它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制度。
在出具这个证的时候,我们分了不同的等级。如果是外部检测,就是比较正规的;如果是内部检测、自己检测,证明力就稍微弱一点。如果自己检测也做不到,就需要做内部质量控制,相当于一种承诺,这个又再弱一点。它相当于在证上面打不同的勾,对于这一批农产品就有不同的证明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开具不同的证,没有能力检测就承诺,但是承诺的效力要低一点,它不会给农民、生产者造成太大的负担。
它有信息管理功能。现在国家是有农产品追溯制度的,但是追溯制度比较严格,并且只有在追溯目录里的产品需要追溯,其他产品是做不到的。而这个制度上面附带的信息包括生产地、生产者、收购者,有了这些信息,可以很好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制度做一个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