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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实质性调整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伴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周强说。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健全提级审理机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试点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

  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

  扩大涉外管辖类型 完善案件管辖规则

  此次修法合理增加管辖涉外案件的类型,适度扩大相关管辖依据。修正草案将管辖纠纷的类型拓展至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增设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更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修正草案还增加了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增加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等与我国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适度扩大我国法院管辖范围。

  此外,修正草案明确涉外消费纠纷、涉外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顺应跨国电商平台消费快速增长的趋势,就因涉外消费引起的纠纷,加大消费者诉权保护力度。破解涉外信息网络侵权情形下确定地域管辖的困境,将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确涉外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依据,筑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法治基石。

  提升解决争议效率 丰富涉外送达手段

  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正草案明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为切实解决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修正草案进一步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增加即时通讯工具、特定电子系统等电子送达方式,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并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

  同时,修正草案还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在尊重所在国法律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确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

  修正草案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于外国法院裁判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同时明确,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

  此外,修正草案还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由仲裁机构标准修改为裁决地标准。

  扩大回避适用范围 完善虚假诉讼规定

  此次修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全面行使,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对照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正草案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

  总结长期以来关于司法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调查官的有益实践经验,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进一步解决法官知识局限性、案件专门性和问题专业性之间的矛盾。

  修正草案对虚假诉讼的认定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侵害法益范围,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同时,修正草案对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进行完善,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时申请再审的管辖规则,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和条件。此外,还在“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0dbc93bc905d4bd8a9e0b359e14df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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