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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7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针对各方提出的细化种群调控制度措施,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等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回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为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针对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等实际问题,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可以进行综合利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建议重视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鉴定、价值评估工作。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640577ae00054127ae2ced418b51e66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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