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并做出明确安排。
何毅亭介绍,现行慈善法是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自施行以来,慈善法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慈善捐赠规模偏低,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匹配;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慈善创新形式还缺乏有效规范,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修订草案坚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原则,回应各方面诉求,健全完善国家支持鼓励开展慈善活动、扶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激发慈善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何毅亭说,修法工作始终遵循和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支持鼓励慈善发展总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措施;二是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健全完善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慈善法律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推动解决慈善领域现实问题;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
何毅亭表示,修订草案坚持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专门法的定位,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对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做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对适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政策细化和解决的问题,在本法中只作原则性、授权性规定,为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实际实施法律、开展创新预留空间。
据介绍,现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健全慈善信息统计。二是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新设应急慈善专章;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三是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优化慈善组织制度;优化慈善募捐制度;全面优化慈善事业扶持政策。四是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细化强化法律责任。五是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强化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张天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