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加强长城保护传承利用、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的具体实践。
《条例》共6章66条,包括总则、长城保护、长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按照保护好、利用好长城的总体要求,规范了完善保护责任、健全保护体制机制、发掘长城利用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充实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明晰责任加强协作
《条例》压实了管理责任,规定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文物部门的监管责任,毗邻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做好管理衔接,确保长城点段巡查、看护、管理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规定长城沿线的村(居)委会要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条例》还建立起沿线协调机制,明确河北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天津等长城沿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长城保护协调机制,协商长城保护重大事项,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保护为先兼顾利用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实行预防为主、最小干预、整体保护的原则,以打造长城健康生态为最终目标,用19条的篇幅勾勒了“规划清,机构明,人员齐,档案新”的长城精细化保护体系。
在编制规划方面,《条例》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级长城保护规划,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规划,并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不得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保护机构方面,《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长城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建立工作日志,依法开展巡查、养护和监测,协助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维修工作,保证长城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
此外,《条例》增加了长城档案数字化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档案数据库,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城资源与管理数字平台,并对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长城档案信息及时补充完善。
《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提出,要实现长城的传承利用、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功能。为此,《条例》增加了发挥长城多元化利用价值、发掘长城精神内涵的内容。
加强监管强化约束
河北长城多分布在崇山峻岭等人迹罕至地区,监管难度大。为确保长城安全,《条例》规定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采取预警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条例》健全制度机制,规定了约谈制度、监督公示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不履行长城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条例》细化监测预警,规定了长城监测预警机制。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对长城文物本体、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全面巡查。对易遭受人为破坏或者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点段加强风险管控与应急预警。
《条例》强化科技支撑,明确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城监测工作,鼓励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长城本体和整体环境进行监测,逐步实现技术监测与人工监测的有机结合。
《条例》还根据河北实际,增加了长城保护的禁止性规定,对应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刚性约束。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