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明确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打破过去中医医师只能在中医院或其他医院的中医科室执业的限制。《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提供相应诊疗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西医结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
《条例》规范了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监管以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与少数民族医药相关的医疗机构设置、人才培养、学术传承、产业发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对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和中药配送进行规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