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围绕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具体措施、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等内容,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建议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地方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二是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体现“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回应,作以下修改:明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总体要求,强化有关具体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比如,增加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监测、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制度。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规定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明确取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规定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