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要持续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软环境”上实现新的突破。作为郑洛平“新三角”的一极,平顶山市如何“软硬兼施”优化营商环境?5月24日,《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法规固定成熟经验 形成长效机制
条例将近年来当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成熟经验做法,如常态化政企沟通协调制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人服务制度,市、县(市、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制度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将上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如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确保贯彻落实。
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 实施本土化改造
在考虑当地现状的前提下,条例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理念,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如第八条指出,在全市推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模式;第九条则指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允许多个企业按规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第十一条要求,通过“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进一步拉高和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标杆水平。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水、电、气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行的血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条例第十四条专门针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政务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等问题一一做出规定,有针对供电系统的“提高电力报装接入效率……提升配电网运行维护效率,减少计划和故障停电时间”;有面向供水企业的“提升市场主体用水便利化程度”;有侧重供气单位的“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提高供气的可靠性;要求加快推进市政燃气管网建设,实现管网全覆盖”;最后还提出整体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
尊重市场主体意见 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金融机构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行为”、“招标保证金返还不及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随意”等问题,条例则通过第十一、十二、二十七、三十和三十一条进行了一一回应,彰显了对社会各界尤其是市场主体对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的尊重,真正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