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2017年3月,《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距今已有5年之久。随着《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修改,为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下位法也要随之修改。5月24日,《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报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与《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频繁的各类商业行为也可能将对水源造成不同等级的污染。决定指出,对照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部分内容,提出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禁止“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相应的,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禁止违法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以及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并明确标明处罚金额。
此外,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但要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罚金额也大大增加,由之前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