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审议为三次审议。此前,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学前教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增加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在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方面,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增加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明确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增加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为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的作用,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二是增加规定,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三是明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四是明确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五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六是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记者 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