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4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进行规范,将现行期货相关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将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发挥相关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据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在注重发挥相关市场功能的同时,也注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比如,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如持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对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控监测制度、打击违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强化机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完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明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同时,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四是根据衍生品监管的实际情况,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
另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单位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跨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监管,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审稿设专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记者 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