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2月 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四、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五、曾担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