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配合保障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顺利举行,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等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等,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2022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