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1992年2月13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六、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七、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