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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背景

  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制定《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以来,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和规范本市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4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0年以来,参照全国人大《办法》要求,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将“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和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区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具备了修订本市《条例》的实践基础。同时,本市多年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需要总结、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为此,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参照全国人大《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工作过程

  2020年3月,法制办公室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提出了参照全国人大《办法》,启动修改本市备案审查条例的建议。此后,围绕条例修改工作,一是开展了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一委两院”从事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深入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办法》;二是赴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三是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改了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对常委会有关备案范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2021年7月,法制办公室提出了《修订草案》初稿。在书面征求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规自委等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经主任专题会议同意,《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9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修订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工作思路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办法》关于备案审查的指导思想、备案范围、审查标准、报告工作等刚性规定;二是参照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审查、处理、反馈等程序性规定;三是结合本市实际,对原条例适应当前工作的规定做了保留,同时总结本市的经验做法,作出一些具体规定。

  四、《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分总则、备案、审查、处理、报告工作、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原则

  贯彻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本市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指导原则。(第三条)

  (二)关于备案审查的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自2017年建成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来,坚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双轨制”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实效。总结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和对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建设使用情况,参照全国人大《办法》,《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审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明确了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对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备案审查范围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参照全国人大《办法》,《修订草案》在原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基础上,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践,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范围。(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备案的有关要求

  根据本市多年来接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工作实践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的相关要求,《修订草案》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作了相应修改。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关于审查工作的规定

  1.审查职责方面。增加了有关“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的职责分工的规定;对“依申请审查”中不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2.审查标准方面。对原条例审查标准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细化、统一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政治性标准、合法性标准、适当性标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审查研究意见的处理

  结合本市实际,《修订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增加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将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交制定机关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以及审查中止的规定;增加了督促制定机关报送处理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和监督实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报告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已在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本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也将于今年年底前实现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为将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修订草案》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修订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111/t20211126_254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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