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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传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会上,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代表发表了意见,认为制定条例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化了政府责任,加强了对献血者的褒奖,内容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就血站职责、献血者的精神激励、应急用血保障、法律责任以及一些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开展调研,赴市血液中心实地了解采供血有关情况,听取了血液中心、部分医疗机构和区献血工作机构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法治建设顾问、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血站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血站是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重要主体,条例各章中均有关于血站的规定,应当在总则中对血站的职责要求有所体现。据此,建议在第九条第三款增加关于血站的规定,表述为:“血站作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款)

  二、关于举荐献血者参加先进人物评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献血立法是一项弘德立法,献血工作是首都城市文明形象的展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激励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献血的内在精神动力。据此,建议在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有关举荐献血者参加先进人物评选的规定,表述为:“对在本市多次献血和积极参与献血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徽章,并可以举荐参加先进人物的评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用血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领导机构作为应急用血保障预案的启动主体,范围限制过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急用血保障预案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和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主体和情形已有规定,本条例不必另行规定。据此,建议对该款作出修改,表述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的,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献血者预备队献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北京市献血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111/t20211126_2546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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