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提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草案修改稿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完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包括秦腔、眉户、碗碗腔、阿宫腔、老腔等戏曲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在第十六条“理论研究”中增加了“秦腔艺术研究机构应当在词曲、唱腔、表演等方面制定标准,逐步建立秦腔艺术理论体系”的规定。同时,增加第十三条,规定了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秦腔艺术保护传承活动的内容。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学校开展校园秦腔艺术普及活动的内容。
此外,记者还获悉,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与院线合作演出,创作、排演适合年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以及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