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草案)》连同修改情况,提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草案修改稿在第六条增加“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增加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研究和示范的规定。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对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等作了规定。
同时,在第十八条第(一)项增加禁止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的行为的内容;增加第(二)项、第(四)项,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的行为。此外,在第二十条中明确“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一切人为干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