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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 江苏立法保障红十字事业,鼓励发展基层组织,加强监督提高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条例》的立法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对颁布实施17年来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委员顾建军介绍,《条例》与上位法相衔接,对红十字会的职责、财产、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共58条内容,是全国红十字会立法中结构较合理、条文最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自 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坚持保障与约束相统一,《条例》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和完善,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立足江苏特色,《条例》鼓励和支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同时,这些基层组织应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通过举办应急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等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条例》将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作为规范的重点内容,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例如,在外部监督上,规定审计等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应当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财产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内部监督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境外捐赠财产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还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和分配使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发现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向民政等部门投诉、举报。

  通过一系列关于监督规定,《条例》形成了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系统内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监事会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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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sy/xw_meit/202109/t20210930_532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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