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医师法。该法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引领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医师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是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医师法草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今年6月,医师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围绕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该法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在外急救免责”,让医师放心做“好人”
现实中,救死扶伤是天职,生命至上是信条。医师的职业字典里,永远没有“置身事外”几个字。面对病患救助,医师没有片刻犹豫。近年来,医师在公共场所遇紧急情况予以施救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事后反咬”、医生救人遭索赔的极端案例也偶有发生,让施救者陷入纠纷、诉讼,更让站出来的医生“流血流汗又流泪”。
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第27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让苛责困住救人的双手,才能免除医师救人的后顾之忧。通过法律明确这一“在外急救免责”条款,防止急救变成医师“不可承受之重”,也有助于白衣战士放下顾虑,勇敢施救,让医师能够放心做“好人”。
大医精诚、大爱无疆,广大医务工作者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他们全心全意捍卫人民健康,医师法为善意施救贴上制度的保护膜,用法治为医师带来更多保护和尊重。
更好保障医师合法权益
广大医师护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样,他们的执业安全更要用心呵护。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医师,医师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增设“保障措施”一章,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中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是,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医学教育等。
三是,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明确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明确对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
四是,加强医师执业安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五是,关心爱护医师,医疗卫生机构在保护医师权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医师法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六是,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全面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医师的关心关爱,对于在全社会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执业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
有权益就有义务,医师法在对医师合法权益保障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对医师依法严格执业,切实维护患者权益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医师职责和义务,明确医师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是医师法的另一大亮点。医师法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该规定在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的同时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这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明确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三是,明确医师互联网诊疗规范,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是,明确“实习医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有关要求,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是,加强对医师的管理,明确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完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医师法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推动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2020年,全国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08万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与规模,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
为进一步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医师法明确: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
在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方面,医师法规定,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为更好保护医师权益,医师法明确: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法律的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鼓励优秀医学力量向基层流动,解决基层医师招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促进中西医结合成亮点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师法坚持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并重,作出相应规定。在加强中西医结合方面,一是,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二是,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三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在加强医防结合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