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了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记者 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