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了主要修改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修订草案对老年大学等学校提升老年人等人群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残疾人对相关知识技能的需求也比较突出,建议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做好衔接,增加关于残疾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老年人等人群”修改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
修订草案对新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科普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过程中,国家组织开展一定的科普,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对新技术的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开展科普涉及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作原则性要求更为适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保障公众知情权,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为了确保科普内容合法和科学,建议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发布科普信息的科学性审核机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要求网络平台一律承担事前审核责任,会过于加重网络平台负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记者 倪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