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建平先生,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陈金印先生,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利民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刘志华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张利民先生作介绍。
张利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江西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很高兴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有关情况。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位推动下,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即将正式实施之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旨在推动《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全面实施,为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现行《条例》实施二十余年来,我省动物防疫面临的形势和客观实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全面修订,在防疫方针、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我省通过修订《条例》来落实上位法新的规范,尤其是有关授权省级层面进行立法的规定,确保了法治统一性。
(二)修订《条例》,是压实动物防疫责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动物防疫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主要依靠政府力量,从业主体防疫意识和责任落实缺位,亟须通过修订《条例》压实动物防疫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三方”责任。
(三)修订《条例》,是强化监管的必然要求。在非洲猪瘟防控实践、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中,暴露出我省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弱化,尤其是县、乡两级动物检疫职能不清晰、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等问题突出,动物防疫工作也存在薄弱环节,亟须通过修订《条例》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同时,我省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形成好的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需要经过合理合法地吸收,上升至地方性法规,从而保障有效贯彻推行。
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调整防疫方针。《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的“坚持预防为主”调整为“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并在分则中予以贯彻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弱项和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突出问题,按照全面提升动物防疫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制度性问题,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为防疫工作者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保障。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在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治协作机制作出规范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犬只伤人”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等义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新兴的撸猫馆等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规定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并采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予以规定。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一条。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主要是强化“三方”责任:压实动物防疫属地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动物防疫职责,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压实行业部门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动物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动物防疫责任。
(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已做了详细规定,《条例》重点细化了预防工作的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消毒灭源等相关内容和重点要求。加强犬只防疫管理,并规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三)完善动物疫病处置程序。《条例》系统性地对疫情报告、疫情认定及发布、应急机制、疫区划定、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疫情通报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补充,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依据,并科学规范处置动物疫情。
(四)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动物防疫岗位,从事动物防疫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任命为官方兽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可以配备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明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补检要求,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疫源追溯,提出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运输活动。为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规定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
(五)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明确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责任主体,规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过程管理,以及建立与保存无害化处理台账的相应义务;强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设备,进行全过程监控;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同时,明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强化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动物防疫保障措施,要把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社会化服务,对畜牧兽医队伍的管理、继续教育等进行了规定,为动物防疫工作落实落细,为实现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场所要适应时代要求加强动物防疫方面的数字化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着力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依法履职尽责上下功夫,着力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赋能提速。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力:谢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江西日报:新修订的《条例》是我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动物防疫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请具体介绍一下《条例》的特色亮点?
陈金印: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亮点一:筑牢动物防疫体系之基。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从近年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来看,我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存在,迫切需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以尽快适应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对此,《条例》进一步压实了动物防疫各方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职责,并对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保障等提出了要求。
亮点二:提升动物防疫管理之效。
《条例》落实国家明确的“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方针,着眼于动物防疫全程管理,调整并加强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新增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兽医实验室管理、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系统性地对疫情报告、疫情认定及发布、应急响应机制、疫区划定、疫情扑灭、解除封锁、疫情通报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动物疫情。同时强化数字赋能,进一步明确健全全省统一、安全的动物防疫数字系统,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动物防疫数字化管理水平。
亮点三:凝聚人畜共患病防控之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治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突出加强犬、猫防疫管理,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等义务,并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针对新兴的撸猫馆、猫咖等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对其经营者应当采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予以规定。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力度,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予以规定。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江西卫视:江西是畜牧业大省,《条例》旨在为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请问有哪些规定?
陈建平: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而且关系到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条例》遵循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在全面贯彻落实已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方面的规定,让防控制度更全面、更严格、更科学。
一是完善动物疫病预防制度。在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定基础上,细化了预防工作的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消毒灭源等内容和重点要求。
二是完善疫病高发期的活畜禽交易制度。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在城市集贸市场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
三是建立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需要立即处置的,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是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制度。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明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补检要求,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动物防疫责任。
五是推行牛羊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制度,并参照生猪定点屠宰进行管理。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应当为官方兽医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
六是强化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明确有关责任主体,规定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过程管理,以及建立与保存无害化处理台账的相应义务。明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十天。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农民日报: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动物防疫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我省动物防疫面临哪些新任务,采取哪些新举措?我省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张利民: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保障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动物防疫综合能力全面提升,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形势下我省动物防疫工作面临新挑战,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从业主体防疫意识和责任落实存在缺位亟需加强等。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特点和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和弱项,为我省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在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上谋良策。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省编办联合印发了《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单独设置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市级不少于14人,县级不少于10人。
二是在配强基层兽医力量上下功夫。2014年以来,我省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三定向”培养模式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人员配备。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官方兽医配备的指导意见,推动基层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官方兽医。
三是在动物疫病区域管理上求突破。当前我省已建成20余个国家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40余个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40余个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是在无害化处理体系上见实效。强化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全省已建成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41个,基本实现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全省全覆盖的目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一是抓好学习宣传。我们将印发《条例》的贯彻落实方案,将《条例》作为全省开展动物防疫的工作指引和重要抓手;通过线上线下举办培训班,传达《条例》精神、解读《条例》内容。同时,希望借助各位新闻媒体的平台,多渠道、全方位持续开展宣传,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动物防疫工作氛围。
二是严格执行条例。我们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提升动物防疫工作质效。着力在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上下功夫、在依法履职尽责上下功夫,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动物防疫全链条监管,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是强化防疫举措。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推进无疫小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调运监管,加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力度,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江南都市报: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请问《条例》在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刘志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修订《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保障。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根据议程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各位记者朋友!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答问内容,会后第一时间我们会发到公共邮箱里,供大家查询。
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
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