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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明年5月起施行支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模式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全国首部专门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共20条,不分章节,立足“小切口”,聚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和发展途径,作出诸多有广东特色的规定,为纵深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下称“百千万工程”),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优化运行机制

  引导不动产确权登记分类处理

  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

  《条例》针对工作实际,围绕推进实现产权明晰、收益合理分配作出规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内容多、问题复杂,《条例》针对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指引了分类处理等措施。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家底、掌握资产变动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屈家树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约148万宗,已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约19万宗,已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约647万宗。

  在优化分配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同时还就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保障成员收益权。

  ▶创新发展途径

  鼓励探索从“房东”变“股东”

  今年6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对此,《条例》总结广东创新发展实践经验,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

  例如针对资源发包,提出盘活闲置资源资产发展温泉疗养、水上漂流、休闲露营、学农劳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等符合乡村特点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开展撂荒耕地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统筹管理等。

  又如针对经营性财产参股,《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创业基地等平台,投资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或者优质项目。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工改工”实践成效初显,黎胜锋是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也是村集体全资的潢涌裕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看到这一条款,他眼前一亮:“这是村集体从出租物业当‘房东’,到投资项目当‘股东’的发展新方向。”

  《条例》还结合“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总结提升了多个创新发展模式,包括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合作经营;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等。黄伟忠说,《条例》既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同时也预留空间,为下一步改革探索明确原则。

  “《条例》衔接细化国家法律及时,很有广东特色,靶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林水栖多年呼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22年他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获采纳,写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他十分期待,《条例》施行后为广东万余乡村注入发展新动能。

  ▶细化保障政策

  探索“补改投”财政扶持乡村发展

  根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主要集中在缺乏土地、资金、人才等的实际情况,《条例》细化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提出扶持发展的新举措。

  在加强土地保障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各级政府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规划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支持镇村统筹或者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开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在资金扶持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探索通过将直接补助改为股权投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方面资金支持经济薄弱村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此外,还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项目融资需求特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

  聚焦人才上,《条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金融专业人才或者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激励方案和规定程序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认为,《条例》作为促进型立法,有较多鼓励性、原则性规定,需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及部分行业机构结合其职责事项尽快协同配套落地方案加以细化。

  对此,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孟欣透露,正加紧编制相关配套政策举措,《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指导意见》力争今年内出台。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232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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