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9月10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雷海潮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
据介绍,草案聚焦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体制、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是保障和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高度重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化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要求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
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于2004年12月、2007年11月、2003年5月开始施行。现行法律制度为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制度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和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后形成,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制定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并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多次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推动立法进程。
据了解,草案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二是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三是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发展。
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十分必要、非常及时。
“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汤维建委员表示,“制定该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制度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的重大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鹿心社委员表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
草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草案坚持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充分彰显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力量的制度优势,值得肯定。”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表示。
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能力建设,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在工作原则方面,草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对此,郑功成委员建议,将“预防为主”改为“高效协同”。他认为,预防为主是传染病防治法应当坚持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不必面面俱到,应聚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送与发布、指挥体制、应急运行机制,以及事件发生以后的限制性措施、医药资源的调度等,解决应急中的关键问题。
草案还强调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草案,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这次草案明确写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非常有意义。”颜珂委员在审议中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列举了合法收集信息的情况,并强调只有在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够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因此,草案中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建立报告免责机制
在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方面,草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互联网健康服务企业、车站、港口、机场、饮用水供水单位、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收集患者就医症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设定的标准总的特点,就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易感高危的脆弱人群和注重源头管控。”吴晶委员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草案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除外。
郑建邦副委员长建议,此处应增加对报告单位和个人的激励机制相关内容。“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单位和人员出于怕出错、怕麻烦、怕面临行政干预等原因,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积极性不高,需要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激励和免责机制,激励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升工作敏感性,及早发现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草案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解决好本法与“左邻右舍”的关系
“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与‘左邻右舍’的关系。”张勇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要处理好本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哪些内容只需要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哪些内容需要作出指引性规定,建议进一步梳理研究。
记者了解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基础上,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作了一些规定,但对应对体制、程序等规定较为简略。草案按照工作流程明确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程序、措施等。
草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专门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李巍委员也提出,要正确处理好本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统筹协调几部公共卫生领域法律间的关系。
“这几部法律都有预警、预测、报告等相关制度,里面很多条款都有重复,要避免出现有关的规定和概念不一致的情形。”李巍说。
“本法规定的各类应急处置措施,主要是针对重大的传染病疫情,与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不吻合,后者主要是事后的应急,很难实现监测预警。”吴立新委员认为,重大传染病疫情这类情况,与群体性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同,其监测、预警、防控、应急处置以及物资保障在内的各种应对措施,存在系统性的差异。
“本法的应急措施主要是围绕着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展开,考虑到群体性中毒事件有自身特点,建议针对群体性中毒的特点补充相关的应急处理规定,便于实践操作。”李宁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