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赴黄平、镇远等地调研;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及立法专家论证会。2024年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规定消防宣传教育。《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第十七条增加“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重点监护,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力度”的规定。
完善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将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组建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灾害特点,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山岳、水域、地震、地质、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轨道交通、白酒等其他灾害事故处置专业救援队伍。”。(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