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启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2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黑龙江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很好地吸纳了各方面意见,细化了档案开放利用措施,突出专业档案收管存用和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10月30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
一、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依法提供利用工作。”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建设工程”修改为“建设项目”。
3.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同级国家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便利民生档案查询利用。”
4.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
二、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5年1月1日。
以上汇报及修订草案表决稿,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