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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6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的《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档案事业的发展,2021年7月6日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2018年第5次修正,为我省档案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2021年1月和2024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相继施行,原条例已不符合上位法和我省实际,亟需修订完善。

  今年2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新增为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会同常委会法工委、省档案局、省司法厅等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赴省内外联合开展立法调研,召开10余次专题研讨会,逐条研究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全省档案系统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专程赴国家档案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草案)》突出党的领导、机构职责、信息化与数字化建设、红色档案、安全风险防范等重要方面,条理较清晰,内容较完善,符合上位法要求和我省实际。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意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名称中没有“管理”字样,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名称中“管理”二字删除,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表述修改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同时此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等处亦有同类表述,建议一并修改。

  三是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中“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的表述修改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四是《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理想信念等教育活动”,建议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活动”。

  五是《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发现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建议删除“严重”二字。

  六是为更好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建议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最后,增加“提高档案利用率”的表述。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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