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作如下报告:
2024年10月18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审议。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决定征求了省司法厅的意见,省司法厅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的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2016年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七台河市人大制定《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2023年3月、2024年1月,国家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相继修改。为进一步对标衔接上位法,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对《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条例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细化地方立法工作权限和机制,加强立法宣传。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该决定。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