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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作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了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工作的法治基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执法检查方案,郝明金、蔡达峰、何维、铁凝副委员长任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雒树刚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47人组成。5月7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听取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情况汇报,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5月至8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先后赴山东、山西、福建、广东、吉林、云南、内蒙古、新疆等8省(自治区)开展检查,并委托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湖南、四川、贵州、甘肃等8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9月13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并在检查中积极宣传、推动落实。二是聚焦检查重点。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工作实践,明确5个方面、20项执法检查重点,对照法律规定一个条款一个条款精准进行检查,推动法律规定全面落实落细。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执法检查方案中列出的问题清单,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法律实施的突出问题并剖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丰富检查形式。检查中,深入146家非遗传习场所、非遗展示场馆、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特色村镇和街区、学校及相关企业等单位进行实地调研,随机抽查了17家非遗相关单位,委托研究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五是广泛听取民声。邀请7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活动,与200多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面对面互动交流,组织开展网上问卷调查,拓展了解民情、倾听民声、汇聚民意的渠道,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二、实施成效

  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积极践行立法宗旨,认真落实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取得显著成效。一大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非遗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非遗保护理念持续深化,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目前,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代表性项目1557项(包含3610个子项);43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人大、政府积极推进非遗相关立法,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国务院修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非遗调查、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资金管理、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等诸多方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非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就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非遗项目专门立法,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协同立法,如四川省、重庆市协同制定川剧保护传承条例。我国还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支撑,符合国际规则、较为系统完备的非遗法律制度体系。

  (二)保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部署了强化非遗系统性保护的重要任务。《“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对非遗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等推动专项非遗工作的政策文件。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的省份均把非遗保护传承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蒙古等地把非遗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开展量化考核。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由文化和旅游部牵头、20个部门组成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普遍建立。黄河沿线9省(自治区)建立黄河流域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协同机制。三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3.54亿元用于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工作。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的省份均将非遗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健全非遗保护机构。全国现有非遗保护机构2406个。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省级非遗保护中心。

  (三)调查记录等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进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非遗专项调查,实施非遗记录工程,发布非遗数字化保护、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行业标准。福建、云南、新疆等地持续开展非遗调查,以文字、音像、实物资料等形式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记录,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并通过部门网站、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吉林省启动濒危非遗项目数字化记录工作。黑龙江省推出“掌上非遗”应用软件,拓展公众获取非遗信息的途径。贵州省建立中国传统村落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非遗资源库。一些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非遗专项调查记录,如山东中医药大学建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数据库,山西师范大学对全省戏剧类非遗项目常年开展调查工作。

  (四)保护传承体系日益健全

  一是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务院公布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许多市、县建立相应级别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二是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认定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与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实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培训学员超过4.8万人。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岐黄工程),认定传承基地和传承工作室,积极打造中医药传承平台。多地出台政策措施,推动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选、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补助。一些省、市对地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定期予以补助。三是推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我国已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进行整体保护。一些地方整合非遗资源,建设非遗特色街区,形成集聚效应,西安的大唐不夜城、广州的永庆坊、洛阳的洛邑古城等成为知名旅游景点和网红打卡地。四是加快传承体验设施建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于202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个国家级非遗馆建设有序推进。湖南省打造“云上非遗馆”,丰富网络空间非遗传承体验。

  (五)传播普及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性组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深入推进“非遗在社区”等工作,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进社会公众对非遗的了解和认知。文化和旅游部牵头举办7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8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面向国际持续宣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民委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活动,拉紧民族团结的文化纽带,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山西省深入实施戏曲传承振兴工程,挖掘整理传统经典剧目,举办稀有剧种展演,受到群众欢迎。上海市通过“社会大美育课堂”“市民艺术夜校”等平台,开展亲民便民的非遗普及宣传。内蒙古、新疆、云南等地加大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体育等非遗项目的宣传展示力度,“那达慕大会”“麦西热甫”“泼水节”等成为当地文化名片。二是教育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学校开设非遗特色课程,大力推进“非遗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活动,明确中小学课程中融入非遗教育,共建设中小学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学校3369所,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增设非遗相关专业,认定一批非遗领域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山东大学等高校成立非遗学院或者非遗研究院,甘肃20多所职业院校成立非遗职业教育集团。三是新闻媒体加强对非遗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出《非遗里的中国》《非遗公开课》《本草中国》等深受群众喜爱的非遗节目。非遗成为网络“热词”。2023年,抖音平台上平均每天有5万多场非遗直播,共有1300多万网友分享非遗体验。四是非遗在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许多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走出国门,在重要国事活动中展示展演,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讲好中国故事的新路径。

  (六)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卓有成效

  一是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的非遗保护传承,助力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文化根脉。2024年,北京、天津、河北开展京津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协同监督,推动三地大运河沿线非遗工作加速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二是加速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明确总体要求,部署重点任务。多地探索“非遗+旅游”发展模式,推出一批特色鲜明的非遗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非遗元素打造旅游景区。山西省4A级以上景区全部常态化或者阶段性引入非遗项目。浙江省“浙西南畲乡非遗技艺体验游”、广东省“守望田野,乡村非遗探索之旅”等入选全国乡村精品旅游线路。三是助力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部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就业增收。全国共建设非遗工坊6700余家,其中2100余家位于脱贫地区。许多地方深入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资源,建设传承基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四是赋能产业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积极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实现保护非遗和发展产业的双向奔赴,已认定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99家。山东省形成了草柳编、汉服、风筝、年画、葫芦、桃木雕刻等非遗产业集群,从业人员超过400万人。福建省推出闽茶、闽菜、“福建好礼”等特色非遗商品,取得良好效益。五是推动老字号创新发展。商务部出台《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与老字号创新发展融合联动。广州陈李济药厂等荣获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称号。

  三、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予以关注,积极研究解决。

  (一)依法履职意识需要加强

  一些地方对非遗工作不够重视,在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关于把非遗工作纳入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一是有的省、自治区的市、县未将非遗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部署,非遗保护传承与地方整体工作缺少有效衔接。二是经费投入不足在基层较为普遍,一些地方非遗相关财政投入连年下降,有的省、自治区的市、县未将非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非遗工作队伍与日益繁重的保护任务不相适应,基层保护力量较为薄弱,有的省份非遗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没有设立非遗保护机构。四是一些地方未建立非遗工作协调机制,存在文化和旅游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未形成推动非遗工作的合力。五是普法宣传不够深入,一些工作人员对法律内容不甚了解,有的代表性传承人甚至不知道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调查记录工作仍存在短板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非遗调查、记录等作出规定,实践中存在调查不及时、记录不全面、建档不规范等问题。自2005年第一次非遗普查以来,非遗的存续状况和面临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研究启动第二次全国非遗资源普查,但目前尚未组织实施。近年来,虽然一些地方开展了非遗调查,但在国家层面缺乏统筹协调,存在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现象。目前,全国非遗资源以及各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数据库,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不全面、不系统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地方的非遗档案和数据信息未及时公开供公众查询使用。

  (三)代表性项目保护水平有待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8条、第19条、第25条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和保护作出规定,这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一是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需要增强。许多地方和单位反映,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条件较为原则,2006年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泛,建议顺应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严格标准、突出重点。二是保护状况不均衡。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相对较好,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发展较好,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类别项目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存在“重申报、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现象。有的地方在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成功后,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未能很好地组织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四)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尚不够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第31条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作出规定。检查中了解到,一些非遗项目主要依靠师徒间“老带新”、家族式“传帮带”、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时间长、见效慢,在现代生产生活中应用场景不多,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承人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面临后继乏人的风险。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的省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均在65岁以上,其中半数在70岁以上。同时,一些非遗代表性项目尚未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的省份一半以上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实践中,对于需要多人协作、群体配合的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还缺乏统一的标准,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

  (五)传播利用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2条、第33条、第37条对非遗宣传展示、研究阐释和合理利用等作出规定,一些地方在具体落实和增强实效上还有差距。一是一些非遗展示场所对非遗蕴含的思想、精神、价值方面的宣介不够,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不足,数字化应用场景不多,让公众参与其中、身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较少。二是在非遗的文化内涵、价值理念、传承机制等方面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不多,从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讲好中国故事、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等视角的研究阐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一些非遗项目市场转化能力不足,缺乏融入现代生产生活的有效措施和路径。一些地方非遗和旅游融合层次不高,运用非遗资源开发文化产品的创意不足、创新不够,存在盲目跟风、简单模仿的现象。

  四、意见建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有效实施,深化非遗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整体性、系统性保护,进一步提升传承、利用水平,让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绽放新光彩。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牢非遗工作正确方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认识非遗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依法做好非遗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非遗工作的领导,巩固发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格局,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地落实到非遗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非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让非遗保护成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所及所享。四是把非遗保护传承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统一起来,将其深度融入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和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文明创建工程、文明乡风建设中,成为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动力。五是深入挖掘非遗蕴含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基因,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二)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法定责任全面落实

  一是各级政府应依法将非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二是加强非遗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推出符合非遗特点的金融服务,完善非遗相关奖励、补贴、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三是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非遗馆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遗传承体验中心和市级、县级非遗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遗传承体验设施。四是以基层为重点加强非遗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非遗保护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非遗志愿服务体系和非遗行业组织。五是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贴近生活的事例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相关知识,做好面向传承人、青少年的普法宣传,加强公职人员、专业队伍等重点群体的法律培训,增强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聚焦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系统性保护

  一是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加快启动第二次全国非遗普查,进一步摸清非遗家底。深入推进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提高非遗资源采集和著录水平。加强非遗档案和数据库规范化、数字化建设,推动全国非遗资源信息整合共享。二是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的分类体系,完善各门类代表性项目的认定标准和条件。加强对保护单位履职的动态评估和常态化督导,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精准管理、持续跟踪支持。研究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三是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创新传承人培养模式,推动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加大青年传承人培养力度。加强对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评估和管理。建立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机制,推动集体传承、大众实施项目的科学保护传承。四是建立健全非遗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非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非遗资源转化利用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五是加强统筹协调。统筹推进非遗项目个体保护与相关文化空间整体保护,推动非遗保护传承“见人见物见生活”。系统谋划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系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增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整体文化氛围。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着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积极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非遗工作的扶持力度,巩固拓展脱贫地区非遗工作成果,推动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非遗保护协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展示,增强非遗传播力影响力

  一是创新传播方式,拓展传播渠道,把宣传展示非遗深度融入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文化惠民工程、文明创建工程、全媒体传播工程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推动非遗以人们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方式推广开来,拉近非遗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非遗传播效能。二是将非遗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深入推进“非遗进校园”,将非遗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教育和体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打造中小学非遗特色传承基地,加强高校、职业院校非遗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广泛开展非遗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授课和教学科研。出版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非遗通识教育读本。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三是加强非遗研究阐释。加强国家非遗研究专业力量,建设国家级非遗研究基地。加强对非遗生动呈现中华文化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等方面的研究和宣传,为推动做好中华文明起源的研究和阐释、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新贡献。四是深化非遗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推动非遗“走出去”,促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传播效能,助力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使非遗成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重要载体。五是加强对港澳台的非遗交流合作,强化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

  (五)坚持守正创新,推进合理利用、融合发展

  一是加快构建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二是促进“非遗+旅游”提质升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找准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发展的契合点,推动非遗和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融合发展,提升非遗旅游品质,打造特色文旅品牌。三是深入挖掘优秀传统乡土文化资源,加大对乡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广泛开展相关技艺技能培训,着力推进非遗工坊建设,进一步发挥非遗在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四是充分利用非遗资源,创作生产出更多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快推动大数据、虚拟现实、人机交互、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非遗领域的应用,提升非遗相关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形成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深入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培育非遗特色产业带和产业集群。五是大力振兴传统工艺,深入实施中国传统工艺品牌战略,开展民族手工业品牌培育提升行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和走向世界。加大对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建设自主品牌、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快修法工作,强化非遗工作法治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已有13年多的时间,对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现行法律已不适应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检查中,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提出要尽快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优质高效完成好这一立法任务。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遗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非遗行业组织要深入推进本领域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非遗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全面提升非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以上报告,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6_440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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