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四川、山西、河南、西藏等地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现行文物保护法及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文物认定制度是文物保护的基本制度,关系到本法的调整范围和实施效果,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强化文物认定制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征集、购买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来源情况复杂,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建议从强化文物收藏单位注意义务的角度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三、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民间收藏活动对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应当予以鼓励和引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是文物保护工作最紧要的目标之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五、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完善刑事责任规定;二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科学设定有关行政处罚。
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作了规定,本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其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文物保管所、考古发掘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和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重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文物保护相关制度机制作了健全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促进文物价值挖掘阐释、让文物活起来具有重要意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