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9月25日,《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防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救援救灾、恢复重建、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并阐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推动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同时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防治规划对自然灾害防治十分重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规划;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能,编制本行业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交通、生态移民、乡村振兴等各类规划相衔接。编制各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风险防控作为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水利(务)、气象、自然资源、地震、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根据各自职责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确定自然灾害风险区域、部位、时段,并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防控措施。
细致的法规条款,织密了自然防治“防护网”。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务)、交通运输、国防动员、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道路低洼易积水点、排水管道、雨水收集口、检查井、窨井盖、排水设施等重点部位以及城市河道开展城市安全度汛隐患排查,采取相应的疏浚措施。
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车站、机场等的管理、运营、施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运营、建设的隧道、涵洞、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立交桥、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进行易涝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针对应急准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储备库的布点覆盖范围,优化储备布局,完善储备类型,丰富物资储备种类,加强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应急、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能源、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建立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快递、物流网络、航空等应急调运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救灾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监测预警对筑牢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中的监测、预报、预警运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制度,预警级别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此外,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同样重要。条例还明确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损失评估、集中安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利用法治力量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力求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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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规定坚持防患于未然,让预防风险、消除隐患、应急处理的防护网扎得越来越密、越来越实。
“贵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高发、频发的省区,条例的出台对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至关重要,将让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