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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国防教育法治“新引擎” ——国防教育法修订通过

发布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纳了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表决通过。9月13日,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国防教育法共6章,包括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等。

  

  时隔多年再次修改,意义重大

  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作了一处修改,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民国防教育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国防教育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修改国防教育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坚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推进国防教育向全民普及,夯实建设强大巩固国防和世界一流军队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应对国家安全严峻形势和增强全民国防观念的需要。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修改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有利于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是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提出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教育法等法律中有关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等规定,同时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完成,适应新体制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破解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军地各级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但国防教育的覆盖面、时代感和实效性还不强,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理念研究破解。修改国防教育法,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筹划设计,对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方法手段、相关保障等作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不断提升国防教育的质量水平。

  

  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是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改革精神,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承担。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民国防教育局)负责人表示:第一,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二,在法律中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规定:“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完善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的优化调整,对修改前国防教育法中“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并规定了地方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的职责。

  

  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做“加法”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在学校国防教育方面增加、细化了不少内容,明确了相关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宣传教育作出规定,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到26周岁。目前,每年新入伍的士兵以大学生为主。因此,学校国防教育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负责人解读道,与兵役法规定做好衔接,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增加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训相关要求。比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同时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进一步拓展社会国防教育的方式和渠道

  社会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悉,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拓展了社会国防教育的方法和渠道。

  一是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二是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方面,明确要求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此外,在原有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新闻网站等媒体,也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三是增加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我国目前已经设立的不少重大节日、纪念日,都蕴含着丰富的国防教育内涵。充分利用好这些节日、纪念日,组织有关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有利于引导人们牢记历史、缅怀先烈、居安思危、奋发图强。为此,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新增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为国防教育工作开展提供更好保障

  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在保障措施方式方面作了完善。

  首先,关于物质条件方面的保障。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于原有的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增加了一款规定,要求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其次,关于人员和学科建设方面的保障。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进一步优化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条件,要求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时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此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以及国防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审核等提出要求。

  最后,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设置,增加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和适用对象,对于有关违法情形增加民事责任规定等。(《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舒颖)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mtgz/202410/t20241018_85952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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