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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 形成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法治合力

发布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对于总结近年来传染病防治经验和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传染病防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9月1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9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改进传染病预防和监测、报告及预警制度,完善应急处理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疫情救助体系,强化法治保障措施,对科学精准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具有深远意义。与会人员还围绕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方面进一步提出建议。

  

  增强疫情控制措施适应性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一审稿主要的修改包括:一是完善传染病的分类,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明确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二是完善监测、报告和预警规定。三是完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实施程序。四是完善疫情控制措施,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五是做好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考虑到应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三章“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一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章内容与第四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建议将两章内容合并。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建议,并将章名修改为“监测、报告和预警”,对有关内容予以整合、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应当科学适度,建议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是将有关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思想融入法律,将传染病防治上升到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修订草案二审稿更加重视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倡导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疫情防控。修订草案中提出,开设医学专业的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这对高校的医学教育专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内容,认为修改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特色亮点突出,二审稿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在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有常委委员提出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

  “传染病防治具有公共卫生社会治理的属性,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涉及区域、部门、行业、单位、社区等领域,同时也是对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各方责任十分必要。”蒋卓庆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表述后,增加“落实统一指挥、各方参与、协同治理、保障监督的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

  郝平委员也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加强监督管理,建议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包括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形成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联防联控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李慧琼委员对草案中关于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规定表示肯定。她强调,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完备的联防联控机制,并介绍了国家推进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防治传染病的最新进展。9月2日,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关于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合作协议,进一步强化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联防联控能力,共同推进国家“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标志着三地在公共卫生领域合作迈上新台阶,为未来更有效地应对公共卫生挑战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健全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今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建成多点触发、反应快速、科学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新发突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点传染病监测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明显提升,疫情早期发现、科学研判和及时预警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围绕以法治推动提升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与会人员提出真知灼见。据了解,在监测预警方面,我国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推动实现医防信息互通。郝平建议,关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监测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加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蒋卓庆指出,在调研中疾控部门反映,当前在涉及传染病防治领域不断出现新业态、新模式、新情况。譬如,网上销售提供上门采样检测、疫苗接种等服务,科研机构、检测检疫机构在实验检测中发现新发病原体,月子会所等重点人群集中的特定场所的经营,社会化消毒行业业务活动,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等,都有可能存在传染病防治的风险和漏洞。需要立法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各方面全覆盖的监测和监管体系。

  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业与属地相结合的全覆盖动态监测监管体系。

  

  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目前,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涉及多部法律,除传染病防治法之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也已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做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从法律制度上形成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合力。

  在郝平看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要坚持依法防治,注意与其他法律协调。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传染病防治法中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内容,要注意与行政强制法相协调,明确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对象、原则和条件,确保防治工作依法开展。特别要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权利的保护,注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和治疗、病原体监测数据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段春华委员也关注到了法律衔接问题。他提出,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的表述,应与之做好衔接。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mtgz/202410/t20241018_85952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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