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多次重申“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新修正的《立法法》第115条专门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标志着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同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了依托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进行移送审查是一种独立的审查类型、审查方式,与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并列,实现了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从松散型、程序型、临时型向紧密型、内容型、常态型的转变。
樊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刻认识到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先后制定出台了《樊城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樊城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等制度性文件,并率先在不驻会的法制委组成人员当中成立备案审查工作组,试点成立基层备案审查工作组等,将备案审查融入基层代表工作中,推动了《决定》在樊城落地生根。
其中,今年9月份制定出台的《工作规则》(共计11条),进一步明确了衔接联动对象和审查范围、实施机构和联络机制,规范了衔接联动情形、程序和方式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基层人大与党委、与“一府一委两院”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规范性文件多元化备案主体之间,人大与相关单位的衔接联动、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为樊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蔡孟春、张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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