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书记、厅长 杨爱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就英烈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用烈士精神永励后人。我省现有登记在册烈士12.9万名(全国第5位),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4处(全国第4位),省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他零散烈士墓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通过《条例》立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烈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固化工作成效,补齐工作短板,提升我省英烈保护工作能力水平,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过程和基本思路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雪荣副主任率队调研,2次主持召开立法论证会;彭勇副省长2次召开专题会议。省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全程给予指导。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真履行项目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征意见,反复研究,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经省司法厅审修,形成《条例(草案)》,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坚持价值引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制度创新。创设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英烈纪念设施的归口管理等作出一系列原创性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短板,重点解决烈士陵园权属确认、违规侵占等问题,力求务实管用。四是坚持细化实化。结合工作实际,详尽列举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情形等,便于操作执行。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41条,分别为总则(共6条)、英雄烈士缅怀纪念(共8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共11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共6条)、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共4条)、法律责任(共5条)、附则(共1条)。
(一)关于举行英雄烈士缅怀纪念活动。一是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缅怀英雄烈士。二是规定英雄烈士应当安葬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政府应当为英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三是规定祭扫英雄烈士的方式和相关服务保障措施。四是明确为英雄烈士寻亲的具体方式。
(二)关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一是规定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迁建、改建、扩建。二是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管理及例外情形。三是规定烈士陵园和其他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四是明确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以及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省级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加大支持力度。六是明确对零散烈士墓的就近迁移和就地保护。七是规定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编码管理。
(三)关于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二是将英雄烈士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三是加强英雄烈士讲解员队伍建设。四是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五是鼓励和支持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文艺作品创作。
(四)关于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一是规定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等优抚待遇,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二是新增省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019年至2023年,全省由省政府以及部队评定且备案通过的烈士共36人,不计算追认新中国成立前牺牲的10名烈士(不发放烈士褒扬金)和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牺牲评定的14名烈士,正常情况下年均评定烈士数量约2.4名,年均所需资金约100万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已就设立一次性抚慰金报经省政府同意。三是明确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定期走访慰问。
四、有关建议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按照此次会议精神,加强沟通对接,密切配合,做好《条例(草案)》配合审修等相关工作。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表决。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